《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
來源:未知 作者:小馬鍋 日期:2020-05-14
1.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準執行。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即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1.3術語和定義
1.3.1城鎮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1.3.2城鎮污水處理廠(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1.3.3一級強化處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規一級處理(重力沉降)基礎上,增加化學混凝處理、機械過濾或不完全生物處理等,以提高一級處理效果的處理工藝。
1.4技術內容
1.4.1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控制項目及分類
A、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交款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43項。
B、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2)標準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一級標準分為A標準和B標準。一類生金屬污染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準。
-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Ⅱ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 3097 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類標準。
-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 3097 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準。
-
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準,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準。
(3)標準值
A、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項目,執行表1和表2的規定。
B、選擇控制項目按表3的規定執行。
表1 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單位:mg/L)
序號 |
基本控制項目 |
一級標準 |
二級標準 |
三級標準 |
A標準 |
B標準 |
1 |
化學需氧量(COD) |
50 |
60 |
100 |
120 |
2 |
生化需氧量(BOD5) |
10 |
20 |
30 |
60 |
3 |
懸浮物(SS) |
10 |
20 |
30 |
50 |
4 |
動植物油 |
1 |
3 |
5 |
20 |
5 |
石油類 |
1 |
3 |
5 |
15 |
6 |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
0.5 |
1 |
2 |
5 |
7 |
總氮(以N計) |
15 |
20 |
|
|
8 |
氨氮(以N計) |
5(8) |
8(15) |
25(30) |
|
9 |
總磷(以P計) |
05年12月31日前建設 |
1 |
1.5 |
3 |
5 |
06年1月1 日起建設的 |
0.5 |
1 |
3 |
5 |
10 |
色度(稀釋倍數) |
30 |
30 |
40 |
50 |
11 |
PH值 |
6~9 |
12 |
糞大腸菌群數/(個/L) |
103 |
104 |
104 |
|
-
下列情況下按去除率指標執行,當進水COD大于350mg/L時,去除率應大于60%;BOD大于160mg/L時,去除率應大于50%。
-
括號外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號內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
表2 部分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單位:mg/L)
序號 |
項目 |
標準值 |
序號 |
項目 |
標準值 |
1 |
總汞 |
0.001 |
5 |
六價鉻 |
0.05 |
2 |
烷基汞 |
不得檢出 |
6 |
總砷 |
0.1 |
3 |
總鎘 |
0.01 |
7 |
總鉛 |
0.1 |
4 |
總鉻 |
0.1 |
|
|
|
表3 選擇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單位:mg/L)
序號 |
選擇控制項目 |
標準值 |
序號 |
選擇控制項目 |
標準值 |
1 |
總鎳 |
0.05 |
23 |
三氯乙烯 |
0.3 |
2 |
總鈹 |
0.002 |
24 |
四氯乙烯 |
0.1 |
3 |
總銀 |
0.1 |
25 |
苯 |
0.1 |
4 |
總銅 |
0.5 |
26 |
甲苯 |
0.1 |
5 |
總鋅 |
1.0 |
27 |
鄰二甲苯 |
0.4 |
6 |
總錳 |
2.0 |
28 |
對二甲苯 |
0.4 |
7 |
總硒 |
0.1 |
29 |
間二甲苯 |
0.4 |
8 |
苯并[a]芘 |
0.00003 |
30 |
乙苯 |
0.4 |
9 |
揮發酚 |
0.5 |
31 |
氯苯 |
0.3 |
10 |
總氰化物 |
0.5 |
32 |
1,4-二氯苯 |
0.4 |
11 |
硫化物 |
1.0 |
33 |
1,2-二氯苯 |
1.0 |
12 |
甲醛 |
1.0 |
34 |
對硝基氯苯 |
0.5 |
13 |
苯胺類 |
0.5 |
35 |
2,4-二硝基氯苯 |
0.5 |
14 |
總硝基化合物 |
2.0 |
36 |
苯酚 |
0.3 |
15 |
有機磷農藥(以P計) |
0.5 |
37 |
間甲酚 |
0.1 |
16 |
馬拉硫磷 |
1.0 |
38 |
2,4-二氯酚 |
0.6 |
17 |
樂果 |
0.5 |
39 |
2,4,6-三氯酚 |
0.6 |
18 |
對硫磷 |
0.05 |
40 |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
0.1 |
19 |
甲基對硫磷 |
0.2 |
41 |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
0.1 |
20 |
五氯酚 |
0.5 |
42 |
丙烯腈 |
2.0 |
21 |
三氯甲烷 |
0.3 |
43 |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L計) |
1.0 |
22 |
四氯化碳 |
0.03 |
|
(4)取樣與監測
A、水質取樣在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應設污水水量自動計量裝置自動比例采樣裝置,pH值、水溫、COD等主要水質指標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
B、取樣頻率至少為1次/2h,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C、監測分析方法按表7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執行。
1.4.2大氣污染排放標準
(1)標準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所在地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大氣污染物治理技術和設施條件,將標準分為三級。
-
位于GB 3095 一類區的所有(包括現有和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一級標準。
-
位于GB 3095 二類區和三類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分別執行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標準的時間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擴建)
關鍵詞:污水處理、污水處理設備、
一體化污水處理、
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
污水處理設備生產廠家、
云南污水處理公司、雨水的收集設備、
城鎮污水處理設備、云南城鎮污水處理設備、
農村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云南農村污水處理設備、云南一體化污水提升泵站、醫院污水處理設備、
工業廢水處理設備、凈水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