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處理污水來源不同,一般可將污水處理廠分為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工業污水處理廠,本次《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修訂新增了部分與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其污泥處理相關的內容,但是對于工業污水處理廠及其污泥處理并未進行明確規定。
為便于污水處理企業了解新固廢法修訂對其業務及日常運營管理的影響,京衡律師分別從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工業污水處理廠的角度,對相關修訂要點進行了梳理匯總。
一、關于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其污泥處置的新增規定
(一)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安全處置污泥,依法履行記錄及報告義務
在新固廢法修訂前,《水污染防治法》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已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產生污泥的處置、記錄及報告義務進行了規定。此次新固廢法第七十一條作為新增條款,再次明確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安全處置污泥,對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及時報告給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從法律責任的角度來看,新固廢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或者處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常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參考規定:
第七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應當安全處理污泥,保證處理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泥處理設施納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推動同步建設污泥處理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協同處理,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和補償范圍應當覆蓋污泥處理成本和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對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或者處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
新固廢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對于違反前述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新固廢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最高可達500萬元,對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最高可達50萬元。
提示注意的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與新固廢法存在不一致之處,但從法律效力層級來說應該適用新固廢法的相關規定。
參考規定:
第七十二條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泥進入農用地。
從事水體清淤疏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清淤疏浚過程中產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環境。
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工業污水處理廠應當遵守新固廢法關于工業固體廢物的相關規定
此次新固廢法修訂未對工業污水處理廠及其污泥的處置問題進行特殊規定,在實踐中工業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應被認定為工業固體廢物。因此,工業污水處理廠作為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其應遵守新固廢法關于工業固體廢物的相關規定。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鑒于新固廢法并未在“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而是在“第六章 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其污泥處置相關的內容進行規定,因此我們認為按照法律規定來看城鎮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一般不直接認定為工業固體廢物。但是,如果實踐中主管部門將城鎮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認定為工業固體廢物,則其亦應遵守新固廢法關于工業固體廢物的相關規定。
如污水處理廠為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則其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情況如下:
(一)建立工業固廢管理臺帳,并進行全過程監管
根據新固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工業污水處理廠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對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全過程進行監管。
根據新固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如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將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參考規定:
第三十六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核實第三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
由于工業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有毒有害物質,因此相關法律法規等對受托運輸、利用、處置單位的資格和技術能力均具有嚴格要求。此次新固廢法從法律層面,對委托方的審查責任作出明確要求,即要求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在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時,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并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污染防治要求。
根據新固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如產廢單位未核實第三方運輸、利用、處置主體的資格和技術能力,將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同時,此次修訂還特別規定,在產廢單位未依法核實受托方相應資格和能力的情況下,如受托方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產廢單位作為委托方還需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規定:
第三十七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
《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已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污許可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目前企業持有的排污許可證中也僅包含水、大氣污染物的相關排放指標。但此次新固廢法修訂,新增產生工業固體廢物單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相關規定,污水處理廠作為持證企業可能需要按照最新要求重新申領或變更排污許可證。
參考規定:
第三十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并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三、如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涉及危險廢物
由于污水處理廠產生的廢物可能包括具有危險特性的污泥、在線監測廢液及實驗室廢液等危險廢物,因此,除前文已提及的規定外,如污水處理廠產生的廢物中存在危險廢物,根據新固廢法的規定,作為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污水處理廠需要履行相應義務如下:
(一)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進行申報
對于產生危險廢物的污水處理廠,根據新固廢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否則根據新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參考規定:
第七十八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依法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根據新固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否則根據該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參考規定:
第七十九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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