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來源:云南普優特環保科技 作者:網絡 日期:2020-05-09
前 言
本標準根據HJ 945.2-2018《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要求制定。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和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云南省環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YNTC14)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云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祥華、金竹靜、張春敏、谷唯實、孔德平、楊敏、張逸庭。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云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500 m³/d以下規模(不含500 m³/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500 m³/d以上規模(含500 m³/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標準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麟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污水
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排水,不包括工業廢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3.3 直接排入
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的行為。
3.4 間接排入
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流經自然濕地等間接排放的行為。
3.5 尾水利用
生活污水經處理達到相應的水質標準或要求后用于農田施肥或灌溉、漁業用水等行為。
3.6 環境敏感區
指依法設立的各級自然、文化保護區,以及對建設項目的某類污染因子或生態影響因子特別敏感的區域,本標準環境敏感區主要為九湖流域和集中式飲用水源地。
4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達到本標準要求。
4.2 根據云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情況,將規模分成 5 m³/d 以下(不含 5m³/d)和 5 m³/d~500 m³/d 兩種類型。
4.3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規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的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 A 標準和 B 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
4.4 處理規模 5 m³/d 以上(含 5 m³/d),除法律法規明確要求不得設置排污口外;出水直接排入湖泊等封閉、半封閉等環境敏感區水域的,執行一級標準的 A 標準;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Ⅱ、Ⅲ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一級標準的 B 標準。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Ⅳ、Ⅴ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二級標準。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水體的,執行三級標準,應保證受納水體不發生黑臭。
4.5 處理規模 5 m³/d 以下(不含 5 m³/d),執行三級標準。
4.6 出水間接排入水體的,執行三級標準,同時,自然濕地等出水應滿足受納水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7 鼓勵優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尾水利用應滿足國家或地方相應的標準或要求。其中,用于農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應符合施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用于農田灌溉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 GB 5084 規定;用于漁業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 GB 11607 規定;用于景觀環境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 GB/T 18921 規定;用于其他用途的,執行國家或云南省相應尾水利用水質標準。
4.8 標準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排放最高允許濃度必須符合表 1 的規定。
5 監測要求
5.1 采樣點設置。明確采樣點位置,并在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排放口設置標志。
5.2 處理規模 50 m³/d~500 m³/d 的污水處理設施,每年至少監測 1 次;位于環境敏感區的污水處理設施,根據地方要求開展監測。
5.3 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照國家和云南省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4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照表 2 執行。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排放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6 實施與監督
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應對本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本標準實施后,新發布的國家、行業或云南省排放標準中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應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新標準相關要求執行。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執行更為嚴格的標準。